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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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垣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衛碧華、黃發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捌仟零伍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