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合計84,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