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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汪銘欽

  • 當事人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102號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91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合計84,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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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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