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102號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91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合計84,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