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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返還簽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18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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