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4,18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