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敬文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安旺普儀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15 日105 年度訴字第106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6,249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6 年10月18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