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柯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高聖雄
- 被告
- 省運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聖雄、省運貨運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