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