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吳靜怡

  • 原告
    鄭一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鄭一誠 訴訟代理人 鄭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憶珍、黃冠源、黃柏源、鄭麗珍、陳正財、陳怡暄、陳博鵬、三立油壓行、鴻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追加起訴狀上追加被告鄭憶珍、黃冠源、黃柏源、鄭麗珍、陳正財、陳怡暄、陳博鵬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三立油壓行之商業登記資料、鴻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於追加起訴狀上載明追加被告鄭憶珍、黃冠源、黃柏源、鄭麗珍、陳正財、陳怡暄、陳博鵬之真正住所、居所,及三立油壓行、鴻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之設址地,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琬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