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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告
鄭一誠
訴訟代理人
鄭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憶珍、黃冠源、黃柏源、鄭麗珍、陳正財、陳怡暄、陳博鵬、三立油壓行、鴻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追加起訴狀上追加被告鄭憶珍、黃冠源、黃柏源、鄭麗珍、陳正財、陳怡暄、陳博鵬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三立油壓行之商業登記資料、鴻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於追加起訴狀上載明追加被告鄭憶珍、黃冠源、黃柏源、鄭麗珍、陳正財、陳怡暄、陳博鵬之真正住所、居所,及三立油壓行、鴻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之設址地,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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