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5號
- 原告
- 鄭一誠
- 訴訟代理人
- 鄭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憶珍、黃冠源、黃柏源、鄭麗珍、陳正財、陳怡暄、陳博鵬、三立油壓行、鴻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追加起訴狀上追加被告鄭憶珍、黃冠源、黃柏源、鄭麗珍、陳正財、陳怡暄、陳博鵬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三立油壓行之商業登記資料、鴻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於追加起訴狀上載明追加被告鄭憶珍、黃冠源、黃柏源、鄭麗珍、陳正財、陳怡暄、陳博鵬之真正住所、居所,及三立油壓行、鴻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之設址地,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