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8號原 告 吳孟儒 被 告 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8 萬0,521 元;被告王耀德應給付217 萬元,及均依上開金額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5 萬0,521 元,應繳裁判費3 萬5,254 元,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 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