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8號
- 原告
- 丁錦州
- 被告
- 廖玉娟即廖淑媚即玄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車號000-00記載,應更正為「車號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