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丁錦州、廖玉娟即廖淑媚即玄泰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丁錦州 被 告 廖玉娟即廖淑媚即玄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車號000-00記載,應更正為「車號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