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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