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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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