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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汪銘欽

  • 原告
    吳孟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48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52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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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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