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48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52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