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孟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