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秀英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5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