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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1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
郭淑賢

      郭志華

      郭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景南為上訴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變更為黃景南,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據此,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景南具狀聲請承受訴訟,依法自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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