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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汪銘欽
  •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 原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郭淑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1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郭淑賢 郭志華 郭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景南為上訴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 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變更為黃景南,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據此,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景南具狀聲請承受訴訟,依法自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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