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吳嬥溱 被 告 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2,88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7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