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5號原 告 仕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凱 被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