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成河 田碧瑜 劉立民 田曉萍 陳美蓉 吳龍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永勝 郭鄭麗貞 郭敏美 彭尚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14,337 元(計算式如下:1,448.15×3,300 ×837/1530=2,614,337 ),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