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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成河
即原告
田碧瑜
即原告
劉立民
即原告
田曉萍
即原告
陳美蓉
即原告
吳龍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沈永勝
即被告
郭鄭麗貞
即被告
郭敏美
即被告
彭尚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14,337 元(計算式如下:

1,448.15×3,300 ×837/1530=2,614,337 ),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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