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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瑞林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對訴外人林啟睿有新臺幣(下同)186 萬2,348 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99% 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用6,407 元之債權存在,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5 年度司執助賢字第1426號執行命令核發扣押命令,扣押林啟睿對被告每月得支領各項營利所得債權,惟經被告聲明異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前開執行命令所得扣押林啟睿在被告營利所得債權存在。本院前已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萬8,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1萬9,51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1萬8,513 元,經本院於105 年12月5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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