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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孩之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劉益辰
被告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6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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