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汪銘欽
- 法定代理人陳添財
- 原告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范洋生、王月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文海 林翊庭 被 告 范洋生 許 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郁靚 戴愛芬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王月嬌(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彥君(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胡暐(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羅修聘(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羅源聘(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曾翰暐(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曾梓渝(即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為被告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 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最告法院87年台尚字第 27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林胡賢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業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死亡,然被告林胡賢之第一順序親等最近直系血親卑親 屬繼承人林胡吉峰、王淑芬、林碧玲、林郁瑢及代位繼承人林芸安、林玟伶均拋棄繼承,應由被告林胡賢之配偶王月嬌及第一順序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為其繼承人,此有被告林胡賢之配偶王月嬌提出之被告林胡賢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林胡賢之拋棄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並有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1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在卷可佐。據此,本件自應由王月嬌、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承受訴訟,始得續行,而王月嬌已於106年4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參本院卷),惟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由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彥君、林胡暐、羅修聘、羅源聘、曾翰暐、曾梓渝為被告林胡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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