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力
- 被告
-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628,214 元(計算式如下:930.27×8,200 =7,628,21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