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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告
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告
張正堂

      張堂珍

      張宏滿

      張益滿

      戴玉珍

      張秋滿

      張孟陽

      張孟三

      張孟滿

      張孟五

      張美和

      張美智

      張美利

      張美吟

      謝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拾日內提出坐落新竹縣○○鄉○○段○○○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逾期則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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