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堂歆律師
- 被告
- 張正堂
張堂珍
張宏滿
張益滿
戴玉珍
張秋滿
張孟陽
張孟三
張孟滿
張孟五
張美和
張美智
張美利
張美吟
謝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拾日內提出坐落新竹縣○○鄉○○段○○○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逾期則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