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林南薰
- 當事人新加坡商貝爾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 告 新加坡商貝爾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之政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5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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