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貝爾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之政
- 被告
-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