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楊清安即楊清漢
- 被告
- 新竹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桂
- 被告
- 張瑞玉
- 被告
- 古仁鋒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被告
- 陳永芳
- 被告
- 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炎煥
- 被告
- 楊鑫泉
楊善富
陳正義
楊清地
謝美惠
湯國亮
湯彭秀英
湯國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