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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告
楊清安即楊清漢
被告
新竹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桂
被告
張瑞玉
被告
古仁鋒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陳永芳
被告
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炎煥
被告
楊鑫泉

      楊善富

      陳正義

      楊清地

      謝美惠

      湯國亮

      湯彭秀英

      湯國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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