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鈺翔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被告
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被告
王宇睦

      羅月鳳

      古佳正

      古佳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宇睦、羅月鳳、古佳正、古佳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參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1 年11月12日,邀同被告王宇睦、羅月鳳、古佳正、古佳益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480,000元,其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則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鴻正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後,分別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並於 104年11月20日發生拒絕往來紀錄,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一紙、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一紙、確認表五紙、撥款申請書四紙、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 /還款日申請書三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一紙、歷史利率查詢表二紙為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確認表、撥款申請書、變更利率 /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歷史利率查詢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消費借款、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