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穎
- 被告
- 麗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 被告
- 亞微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庭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國際有限公司、亞微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