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陽 訴訟代理人 楊創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聯傑國際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年10月15 │3,837元 │IA0200179 │ │ │ │限公司郝挺 │科學園區分行 │日 │ │ │ │ ├──┼───────┼────────┼──────┼──────────┼───────────┼────┤ │002 │微驅科技股份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4年9月28日│2,488,701元 │BV9013800 │ │ │ │限公司陳永建 │科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