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訴訟代理人 劉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懿中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莊林電機工業有│台灣銀行新竹分行│104年9月30日│12,951元 │AJ1509260 │ │ │ │限公司潘秀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