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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林南薰

  • 當事人
    呂學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6號聲 請 人 呂學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謝淑敏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泓泰營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竹東│105年1月31日│210,003元 │LD5334927 │ │ │ │限公司官有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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