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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袁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30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5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 │股數│備考│├──┼────────────┼───────────┼──┼───┼──┼──┤│0001│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83-89-ND-0052783-4 │ │1 │1000│ │├──┼────────────┼───────────┼──┼───┼──┼──┤│0002│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83-89-ND-0052784-6 │ │1 │1000│ │├──┼────────────┼───────────┼──┼───┼──┼──┤│0003│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83-89-ND-0052785-8 │ │1 │1000│ │├──┼────────────┼───────────┼──┼───┼──┼──┤│0004│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83-89-ND-0052786-0 │ │1 │1000│ │├──┼────────────┼───────────┼──┼───┼──┼──┤│0005│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83-89-ND-0052787-1 │ │1 │1000│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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