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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請人
宏德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鳳英
代理人
田智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5年3月23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該報在卷可稽,所定5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5年8月2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承寬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六家│105年3月28日│224,472元 │FD3685501 ││ │ │分行 │ │ │ │├──┼───────┼────────┼──────┼─────┼─────┤│002 │柏森建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竹北│105年4月30日│33,032元 │AK5093516 ││ │司羅大為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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