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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請人
宏德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鳳英
代理人
田智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105年9月29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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