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鄧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偉順工程行鄧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5年6月10日│ 124,469元 │ AJ9133449 │ ││ │偉 │ │ │ │ │ │├──┼───────┼────────┼──────┼──────────┼───────────┼────┤│002 │偉順工程行鄧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5年6月10日│ 68,098元 │ AJ9133446 │ ││ │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