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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請人
鄧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偉順工程行鄧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5年6月10日│ 124,469元 │ AJ9133449 │ ││ │偉 │ │ │ │ │ │├──┼───────┼────────┼──────┼──────────┼───────────┼────┤│002 │偉順工程行鄧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5年6月10日│ 68,098元 │ AJ9133446 │ ││ │偉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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