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聲 請 人 鄧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偉順工程行鄧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5年6月10日│ 124,469元 │ AJ9133449 │ │ │ │偉 │ │ │ │ │ │ ├──┼───────┼────────┼──────┼──────────┼───────────┼────┤ │002 │偉順工程行鄧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5年6月10日│ 68,098元 │ AJ9133446 │ │ │ │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