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陳峯憲即諾曼第生活館 代 理 人 湯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1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24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諾曼第生活館陳│玉山銀行竹北分行│105年8月5日 │54,360元 │CA7314898 │俊騰實業股│ │ │ │峯憲 │ │ │ │ │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