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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請人
王馨玉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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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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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宏企業社莊鈞│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5年7月20日│29,820元            │AA-3980453            │        │
│    │凱            │股份有限公司新社│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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