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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請人
吳祖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35675-1│ │1 │1000│ │├──┼──────────┼───────┼──┼──┼──┼──┤│0002│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35676-3│ │1 │1000│ │├──┼──────────┼───────┼──┼──┼──┼──┤│0003│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X-809-0 │ │1 │5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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