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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江明
代理人
周怡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服企業股份有│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3年4月20日│43,575元            │AH6156398             │        │
│    │限公司馮五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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