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號聲 請 人 華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華燈光電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4年4月30日│7,800元 │HE0074382 │ │ │ │限公司廖霞榮 │新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