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藍少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屆滿(原應於105 年4 月5 日屆滿,因該日為國定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澔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287-4 │ │1 │92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