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二煒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李明昌
- 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福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等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3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福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等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3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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