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林佩君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第二審裁判費為90,6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