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 原告
- 蔡人傑
- 原告
- 張蓉
- 被告
- 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