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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

債權人
陳冠宇
債務人
奈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永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250,000元 │106年3月15日│6 ││├──┼───────┼────────┼────┼──┤│002 │300,000元 │106年3月16日│6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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