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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美珍
債務人
亞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何興發
債務人
○ 號
債務人
何月嬌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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