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代理人
- 李雲霞
- 債務人
- 智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繼汾
- 債務人
- ○ 號
- 債務人
- 鄭翰鴻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零壹萬貳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金││號│(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至清償日止 │││├─┼──────┼───────┼───┼──────────────┤│1 │354,341元 │106年1月5日 │3.235 │自民國10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658,065元 │106年1月5日 │3.235 │自民國10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5,600,000元 │106年1月18日 │3.495 │自民國106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400,000元 │106年1月18日 │3.495 │自民國106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