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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請人
京泰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燕賓
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相對人
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人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者,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與不動產抵押權,同屬擔保物權,不動產抵押權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既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而以法院所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則動產抵押權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規定,本可拍賣抵押物不經強制執行,惟動產抵押權人不自行出賣或拍賣抵押物時,亦得聲請法院拍賣,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有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案外人北控綠色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三方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30日簽定「三方合約書」,將案外人北控綠色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人民幣300萬元整之債權,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3,352,734元讓與聲請人,並約定利息為4.866%,借款期限為一年。另相對人與聲請人於100年3月30日簽定借款合約書,向聲請人借貸54,493,874元,並約定利息為4.866%,借貸之金額業經聲請人以匯款方式交付相對人,借款期限為一年。相對人為擔保上述債務,與聲請人簽定動產抵押契約書,以附件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84,800,000元動產抵押權,擔保自100年3月30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對聲請人之債務。前述債權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擔保設備清單、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告、物流服務合約、三方合約書、借款合約書、相對人收款證明收據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6年10月26日新院千民寶106司拍190字第02922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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