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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7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羅榮鎮
相對人
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關係人
邱丕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作為債務人邱丕良89年度綜合所得稅欠稅案之擔保,經依法設定質權在案。茲因債務人邱丕良89年度綜合所得稅欠稅已逾稅款繳納期限未據繳納,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迄未受清償,爰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股票質權撤銷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擔保品收據、擔保品收據明細清單、稅額繳款書、送達證書、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股票質權撤銷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擔保品收據、擔保品收據明細清單、稅額繳款書、送達證書、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等影本為證。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新院千民寶106司拍77字第10204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質權債務額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惟迄未向本院陳述意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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