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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聲請人
李春來
相對人
茂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359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001 │103年1月5日 │3,000,000元 │105年1月4日 │105年1月4日 │213853 │ │├──┼───────┼────────┼─────────┼─────────┼───────┼─────┤│002 │103年1月30日 │1,500,000元 │105年1月30日 │105年1月30日 │213855 │ │├──┼───────┼────────┼─────────┼─────────┼───────┼─────┤│003 │103年5月15日 │500,000元 │105年5月21日 │105年5月21日 │CH-NO-918135 │ │├──┼───────┼────────┼─────────┼─────────┼───────┼─────┤│004 │103年5月30日 │1,000,000元 │105年5月30日 │105年5月30日 │213873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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