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展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斐平
- 相對人
- 吳水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水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 條第4 、5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惟查票據付款地、發票地均未記載,而發票人之住所在宜蘭縣頭城鎮並非在本院轄區,有本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於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