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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
孟革新
相對人
九上環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芳
相對人
荃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樺
相對人
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九上環機科技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荃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孟革新與相對人九上環機科技有限公司、荃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3,573元│由聲請人預繳          │
├──────┼───────┼───────────┤
│資料使用費、│         330元│由聲請人預繳          │
│審查費      │              │                      │
├──────┼───────┼───────────┤
│合        計│      13,90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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