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吳運祥
- 相對人
- 庫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張月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庫倫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公司法第79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13 條規定即明。是公司法第82條前段所定解任清算人之要件,應於法院認為有必要之情形,如清算人有不適任之狀況,始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予以解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務人,相對人原負責人林雄發,於民國104 年5 月間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查獲96年鉅額逃漏稅後,為逃漏稅捐之執行,一方面故意以複查拖延,一方面更換負責人並遷移公司地址,並於104 年7 月1 日前後辦理解散,並選任林張月妹為公司清算人,實則,林張月妹已高齡90多歲,目不識丁,相對人於104 年7 月1 日申請解散,惟嗣後展延清算期,再遲至105 年11月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8994 號強制執行事件向債務人即聲請人收取債權約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足見其係有預謀計劃性逃漏稅捐並規避欠稅執行。又相對人選任清算人後,並未依公司法規定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股東查閱,亦未踐履公告3 次以上通知債權人報明債權,即聲請強制執行債權234 萬4,325 元,藉以規避對外債務。另相對人積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稅捐金額近3000至4000萬元,清算人行清算事務,尚包括稅捐事務之了結,且清算人違背其職務,致稅捐債權受侵害時,須負有稅法上的責任債務。清算人未依法繳清稅捐,亦未踐履公告3 次以上通知債權人報明債權,且未對債權明知者踐履通知,即有怠於行使清算人職務。為此,爰聲請解任林張月妹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另行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原負責人為林雄發,公司址設新竹縣○○鎮○○路000 號1 樓,於104 年5 月間變更為林張月妹,並變更地址為新竹市○區○○路00號17樓之5 。嗣於104 年7 月6日具狀陳稱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准予解散登記在案,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林張月妹為清算人等語,並檢具經濟部104 年7 月1 日經授中字第1043350647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臨時股東會議事錄、臨時股東會通知暨出席簽到簿、清算人同意書各1 份、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登報資料3 份為證。本院以105 年4 月12日新院千民政104 司司100 字第8249號函准予備查,並通知各稅捐稽徵及監理機關,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稱相對人經該局核估及核定債權為2262萬8,773 元。相對人再於104 年12月22日具狀陳稱因與稅務機關之稅額認定有歧異,尚在救濟中,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完結清算期間,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司字第7 號裁定准予展延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104 年度司司字第100 號呈報清算人、105 年度司司字第7 號清算完結展延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相對人歷年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足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係有預謀計劃性逃漏稅捐並規避欠稅執行,且未踐履公告3 次以上通知債權人報明債權,應乏所據,難予採信。又相對人之清算人縱係於展延完結清算期間,依強制執行程序向債務人即聲請人收取債權,本屬清算人職務之行使,且就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之順序,如何清償稅捐債務,以及另提出稅額爭議之行政救濟程序等節,均為清算人之適法職權範圍,難認有何具體事證認定本件清算人已有不適任之情事。是以,本件應無重要事由足認有解任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林張月妹,另行選派清算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本文、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